美国社会的“第三者”
阅读:2664次 更新时间:2019-06-20

《美国社会的“第三者”》以理论建构为主导,以事实例证为载体,从非政府组织基本理论、美国现代基金会的发韧、新世纪美国非政府组织的特点等方面阐述了“美国非营利组织协会”“美国基金委员会”等美国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管理所起到的辅助作用。

  考虑到接受捐赠的机构的活动带有社会公益的性质,早在1917年,美国税法就允许对慈善捐赠给予扣除。如果这些机构全部由政府管理,恐怕得不到各方面的支持,如果让其完全参与市场竞争,则可能无法生存下去,因此对于私人慈善捐赠机构,美国税法允许私人慈善捐赠作为个人开支从其“经过调整后的毛所得中扣除”。
  按照美国税法,受赠者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慈善团体(public charity),主要是指靠社会各界提供资金支持且活动范围面向社会公众的社会团体,如教堂、学校、学术团体等;另一类是私人非营利性慈善团体(private non—operating charity),指主要靠少数个人提供资金支持,且活动范围较为狭窄的社会团体,如社区墓地管理机构等。捐赠者在向上述两种社团捐赠时,所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捐赠给前者(公益性慈善团体)的,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捐赠AAGI(经过调整后的毛所得)的50%,凡是捐赠给后者(私人非营利性慈善团体)的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捐赠人AGI的20%。可见在第一种情况下,捐赠者所享受的税法上的待遇是很优厚的,因此很多人乐于向公益性慈善团体进行捐赠。
  4.公司所得税
  在美国,各类慈善、宗教、科学、教育、文艺等方面的非营利机构,商会和同业公会、各种友爱互助组织等,超过符合税法规定的公司标准,也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可以获得许多优惠:其中许多非营利性机构可以获得免缴所得税,如宗教和教育机构、慈善和友爱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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